男子厂区午休突发疾病身亡 是否属于工亡?

在陕西合阳县工作的雷先生在厂区午休时间突然感到胸口难受,便离厂前往就近诊所医治。医生不在,村里的赤脚大夫见雷先生情况比较严重让他赶紧去县医院,可他没走出多远后便昏倒在地,再也没能醒来。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家属认为,雷先生突发疾病身亡应当属于工亡。

事件:

午休外出就医不幸身亡

37岁的雷先生自2010年便在位于合阳县的陕西恒锐工贸有限公司上班,从事电焊工作。多年来一直是早8点到晚6点,中午12点下班可在厂区食堂用餐,有一小时的午休时间,下午1点继续上班工作。

2023年2月24日,中午吃完午饭,雷先生胸口不适便打算前往村子的诊所。可是午休时间诊所医生不在。工友赵师傅骑着三轮车载着雷先生赶忙前往村子里一家赤脚大夫家。可赤脚大夫看到雷先生情况比较严重,哪敢上手医治,让他赶紧去县医院。可谁知雷先生刚走出门口没多远便倒地,再也没能醒来。

企业负责人:

系午休时突发疾病和工作无关

3月14日,记者联系了该厂家相关负责人,他称,雷先生在厂里工作了十多年,是一名敬业的老员工。出了这样的意外,他也深表痛心。

“他是中午午休的时候感觉到身体不适,外出就医期间猝死,他的疾病和工作无关,更不是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,也没猝死在厂子里,责任不应该算在厂子的头上。”该负责人称,“考虑到他是厂里的老员工,家庭也比较困难,厂里还是会进行人道关怀进行现金补偿。”

该负责人强调,中午12点至下午1点,系员工午饭午休时间,不是工作期间,“厂里每一个员工都知道。”

未给员工购买社保及工伤保险

据记者了解,该企业没有给员工购买社保和其他形式的工伤保险。“我们这是小厂子,租的是村子里的地,本身就艰难经营,有时候甚至连工资都不能正常发放。”该负责人解释,“尤其是这几年,经营惨淡,面临着破产倒闭,确实在员工社保和工伤保险方面有所舍弃。”

律师说法

是否属于工亡

午休是否为工作时间是关键

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律师赵良善认为: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,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,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,亦视同工亡。

本事件中,该名员工突发疾病虽然发生在工作场所(即员工宿舍),但是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否为工作时间,是决定该名员工是否为工亡的关键因素。如果根据所属公司的规章制度、作息时间安排表等,该名员工午休时间为工作时间,那么该名员工突发疾病死亡构成工亡。相反,如果有相关证据证明该名员工午休时间并非工作时间,那么该名员工突发疾病死亡不构成工亡。

赵良善建议,该名员工的家属可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,在1年内,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亡认定,由认定部门进行认定是否构成工亡。

午休属于考勤规定

应算为工作期间

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政企服务管理中心总监张华认为,老百姓广义认知的午休,更属于考勤规定。每日的工作期间应该是从早上进入厂区,下午离开厂区一个完整的区间。“老百姓口中上了一天班,应该是完整的工作期间,包括了工作、午饭、午休、上厕所等。不能简单切割开。”张华说,“当事员工突发疾病是在厂区内发生的,更应视为工作期间。”

午饭及饭后短暂的休息是打工人最低的生理保障,张华称,午休应视为工作期间,当事员工午休时突发疾病,并于48小时内死亡,更应该属于工伤死亡。

需要鉴定发病时间和发病原因

北京天达共和(西安)律师事务所合伙人、律师张兴茂认为,是否属于工亡,更应该综合考虑雷先生的发病原因和发病时间。

“雷先生午休期间感到不适,但不代表发病就是在午休期间。其次造成猝死的疾病是否和工作强度有关、工作环境等方面有关。”张兴茂说,“雷先生的猝死需要先进行医学鉴定,综合考量进行判断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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