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山市出台非煤矿山关闭退出机制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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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认真贯彻落实《唐山市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》(冀安办〔2022〕91号),深入整治非煤矿山“生产规模小、安全管理乱、保障条件差”等突出问题,大幅减少非煤矿山生产系统数量,努力提高非煤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和依法办矿、依法管矿水平,大幅提升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,唐山市安委办制定了《唐山市非煤矿山关闭退出机制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机制》)。

一是确定关闭退出条件。《机制》明确了非煤矿山企业应该纳入关闭退出范围的15种情形,包括矿产资源枯竭、整改达标无望等4种淘汰退出情形,以及以采代建拒不整改、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等11种依法关闭情形。

二是明确成员单位职责。非煤矿山关闭退出机制工作由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调度。市应急管理局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、市公安局、市生态环境局、市水利局、市行政审批局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、市发展和改革委等为成员单位,各单位按照明确的15项标准,督促属地政府对非煤矿山进行全方位摸底评估,按照“一矿一策”要求,制定整改提标、整合重组、关闭退出等具体措施。

三是制定三项安全标准。《机制》制定了安全准入标准、整改提升标准和关闭退出标准,规定了非煤矿山新建、扩建和整合的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最小规模,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具备扩能改造潜能的,以及纳入资源整合重组范围的非煤矿山企业,加大安全投入,积极办理各类建设手续,提高安全保障能力,明确了各部门、地方政府、非煤矿山企业在关闭退出中应采取的工作措施。

四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。通过《机制》建立了非煤矿山关闭退出联席会议制度、专项执法检查机制、信息共享机制,对专项整治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、重大事项,通过不同形式的专题会议研究、协调、解决。通过异地执法、随机抽查、突击夜查等方式,运用卫星导航、遥感、无人机等先进手段,开展专项执法检查,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,应予以关闭退出的,要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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